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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前检查的报销事项

来源:本站|365健康在线 时间:2012-4-19 13:06:00 点击:-

 

 

怀孕以后,准妈妈们为了保证胎儿的健康,少不了各种各样的体检项目。可是怀胎10月,不少妈妈算算体检的费用,可真是无比心疼,想通过生育保险报销,却又因为手续等各种问题耽误了报销费用的领取机会。

面对众多准妈妈们的困扰,365健康在线为您整理了产前体检费用报销的注意事项,希望能帮到每一位已经怀孕或有怀孕意向的准妈妈们。

怎样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

国家规定,只有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,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

1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;

2、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。

怀孕早期的检查:

就诊手续:职工携带本人《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》、居民身份证、《计划生育服务手册》(计划内二胎生育的持《生育证》(简称“一卡一证一册”)到定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早期妊娠检查(“建卡”)。

待遇标准:最高报销标准为157元。

结算办法:职工结算时提供上述“一卡一证一册”,符合报销范围的部分(最高157元)减免,超出报销范围的部分自负。

怀孕中期的检查:

就诊手续:职工携带本人《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》、居民身份证、《计划生育服务手册》(计划内二胎生育的持《生育证》(简称“一卡一证一册”)到定点医院进行中期妊娠检查(约8-13次)。

待遇标准:各次检查的医疗费(只报销检查费和化验费,挂号费、药费和治疗费等不报销)报销的总金额最高为375元。

结算办法:职工结算时提供上述“一卡一证一册”,符合报销范围的部分(最高375元)减免,超出报销范围的部分自负。其中部分医院可每次结算,部分医院个人先垫付,检查结束或分娩后带所有检查的发票到医院的医保窗口报销(具体报销时间、地点等请咨询检查医院的医保办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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